谕知不受理

刑案之起诉程序违背规定,或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诉者,或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未经告诉、请求或其告诉、请求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或曾为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缓起诉期满未经撤销,而违背规定再行起诉者,或被告死亡或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续,或对于被告无审判权等,法院所表示之不受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