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权
所谓请愿权,乃指人民对于国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本身权益之维护,向职权所属之民意机关或行政机关陈述其意见或愿望,请求此等国家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宪法第16条、请愿法第2条)。
不过请愿权的行使并非漫无限制,依照请愿法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人民请愿之事项,不得牴触宪法或干预审判,同时对于依法应提起诉讼或诉愿之事项,亦不得请愿。
所谓请愿权,乃指人民对于国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本身权益之维护,向职权所属之民意机关或行政机关陈述其意见或愿望,请求此等国家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宪法第16条、请愿法第2条)。
不过请愿权的行使并非漫无限制,依照请愿法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人民请愿之事项,不得牴触宪法或干预审判,同时对于依法应提起诉讼或诉愿之事项,亦不得请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