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义

刑事审判采「诉讼主义」,必以诉讼之存在为前提,始得为审判;如诉讼关系已经消灭,其所为判决,即属违法无效。又案件经判决确定者,其诉讼关系自己消灭,法院如再行判决,即属双重判决,依上揭说明,当然无效。 (最高法院89台非218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