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

指的是某一个证据,能够被法院拿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而加以使用的「资格」。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只能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依照种类分为「供述证据」(例如证人),及「非供述证据」(例如物证)。原则上,不管是人或是物,只要跟犯罪事实有关,就有「可能」成为证据。但是,并不是所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法院都可以拿来证明犯罪事实。

要成为能证明有罪的证据,还必须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因此,证据能力是属于有或无的问题,法院必须先决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一旦有了证据能力,法院才能进一步决定这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到怎样的程度。

对于那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因为欠缺当作有罪证据的资格,纵使被认为是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法院不能够使用这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排除」。如果法院把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拿来使用,并且用这样的证据认定被告有罪,这个判决便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