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禁止法则

某些证据,例如以不符合法律程序或违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法院在审判时就禁止采用,就算这证据很重要、能证明犯罪事实也一样。这是避免任何一方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诉讼的重要手段。

证据禁止法则源自「德国」法理,以职权主义为其制度,即认刑事诉讼,乃国家行使刑罚权之程序。在此制度下,法官负担搜集证据、调查证据的主要义务,法官负责主导审判,为审判程序中的灵魂,积极指挥诉讼程序进行。在法官须积极探究事实真相下,理论上只要为证据,原则上接受所有证据,例外时应禁止有违法之嫌之证据。

在职权主义下,证据如何被禁止,有一定之流程与规范,例如证据自主性之禁止,以及证据依附性之禁止等等。惟法官应该就该等被禁止证据的个别价值,如于宪法上之保护基本权,以及有无干预被告或第三人宪法上之正当性程度如何,作一通盘审查,此即所谓「权衡法则」。 (我国规定于刑诉158-4条)亦即在职权主义制度的国家,法官本来应行之审查裁量权,本有明文规定,亦无须待当事人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