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
在卷证不并送的制度下,为了让当事人对等及提高诉讼效率,透过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准备、审判期日之前相互的书状沟通,将检察官手上的证据开示给辩护人,「开示」证据的方法,和原本阅卷的规定相仿。
国民法官法第53条第2项规定:「前项之开示,系指赋予辩护人得检阅、抄录、重制或摄影卷宗及证物;或被告得预纳费用向检察官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之影本;或经检察官许可,得在确保卷宗及证物安全之前提下检阅原本之机会。」
证据开示就是没有透过法院,让辩护人向检察官阅卷的意思。
在卷证不并送的制度下,为了让当事人对等及提高诉讼效率,透过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准备、审判期日之前相互的书状沟通,将检察官手上的证据开示给辩护人,「开示」证据的方法,和原本阅卷的规定相仿。
国民法官法第53条第2项规定:「前项之开示,系指赋予辩护人得检阅、抄录、重制或摄影卷宗及证物;或被告得预纳费用向检察官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之影本;或经检察官许可,得在确保卷宗及证物安全之前提下检阅原本之机会。」
证据开示就是没有透过法院,让辩护人向检察官阅卷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