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示期间

训示期间系为监督公务员执行职务而设,如宣示判决期间(刑诉 311)、交付裁判书原本期间(刑诉 226),其迟误仅生废弛职务之行政惩戒问题而已,不生违法问题;也有就诉讼关系人为诉讼行为而设,如提出答辩书期间(刑诉 383)、添具意见书期间(刑诉 385),即使迟误也不生失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