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权时效
行刑权时效指国家于判决确定后,依法得以执行刑罚的期限。行刑权时效的长短,是以法院宣告刑的轻重来决定,宣告刑越重,行刑权期间越长。
当宣告刑为死刑、无期徒刑,行刑权时效为40年;宣告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行刑权时效只有7年。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执行、依法应停止执行、因逃匿而通缉或逃脱而未能继续执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进行期间已达行刑权时效期间之三分之一,则时效停止原因视为消灭,时效则继续进行。 (刑法第85条第3项)
行刑权时效指国家于判决确定后,依法得以执行刑罚的期限。行刑权时效的长短,是以法院宣告刑的轻重来决定,宣告刑越重,行刑权期间越长。
当宣告刑为死刑、无期徒刑,行刑权时效为40年;宣告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行刑权时效只有7年。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执行、依法应停止执行、因逃匿而通缉或逃脱而未能继续执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进行期间已达行刑权时效期间之三分之一,则时效停止原因视为消灭,时效则继续进行。 (刑法第85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