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
指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例如检察官起诉张三杀害李四,张三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自己杀死李四,并承认犯下杀人罪,这种以认罪为内容的被告陈述,就是「自白」。
因此,自白是一种供述证据。需注意的是,自白是针对「自己」犯罪的供述,在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正犯对于自己犯罪的自白,纵使自白内容中提到其他共犯参与犯罪的情形,也不能被当作是其他共犯的自白。
由于自白是被告的陈述,没有传闻法则的适用,也就是说,自白的呈现方式,并不一定要由被告在法庭上以口头陈述,实务上比较常见的情形,往往是被告在侦查过程中,向警察或检察官自白犯罪,由警察或检察官将被告的自白记载在笔录上,再将笔录提交给法官当作证据使用。此外,被告也可以书写「自白书」自白犯罪,甚至是被告在审判外向他人自白犯罪,若由他人纪录下来,或是在法庭上转述,也都算是被告的自白。
为了确保发现真实及保障人权,法律明文规定自白必须要具备「任意性」且「内容要与真实相符」,缺少任何一项,自白就没有证据能力,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