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
脱逃罪的本质为侵害国权逮捕或拘禁作用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由于国家系基于统治权力,依法定程序对于犯罪人或其他有拘束身体自由必要之人予以逮捕或拘禁,被逮捕或拘禁之人负有服从及忍受的义务,仅得依法请求救济,如被逮捕或拘禁之人以不法方式排除公权力的拘束,即属于侵害国家公权力之行为而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61条至第163条之规定即是。
「脱逃罪」以行为人现受公力拘束为前提要件。若是「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逮捕通缉犯或现行犯时,在未送交有权逮捕拘禁之机关以前,即尚未置诸公力之拘束下,行为人纵有脱逃行为尚难构成脱逃罪责。
若行为人由法院取保,令其在外候讯,即已因合法之允许而脱离公之拘禁力,即令事后借故不肯到案,仍与刑法第161条「脱逃罪」之条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