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力(行政)

所谓「羁束力」,又称「裁判的羁束力」,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206条、第208条。 「羁束力」羁束的对象是「法院」,而且是作成这个裁定或判决的法院,不包括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5条、第208条规定,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经宣示、公告或送达后生效,而判决或裁定一旦生效,不用等到确定,作成这个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就受到羁束,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明显错别字而作的更正),否则作成这个裁判的法院,不可以任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判,以维持法的安定性及裁判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