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力
亦称「判决的羁束力」、「判决自缚性」,即为判决之法院受其羁束,不得将已宣示之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 「羁束力」羁束的对象是「法院」,而且是作成这个裁定或判决的法院,不包括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
判决之羁束力于每一审级终局判决时均会发生,故和解成立后,和解法院受其羁束,除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得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项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销或更正。
亦称「判决的羁束力」、「判决自缚性」,即为判决之法院受其羁束,不得将已宣示之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 「羁束力」羁束的对象是「法院」,而且是作成这个裁定或判决的法院,不包括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
判决之羁束力于每一审级终局判决时均会发生,故和解成立后,和解法院受其羁束,除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得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项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销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