缄默权

缄默权系指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且被告缄默不得作为不利被告之认定,缄默权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之价值,被告并无自证己罪之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所规定被告「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是指被告在检、警、调人员或法官等司法人员问话时,有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缄默权。

所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罪,法院不可以只因为被告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就推定被告犯罪。且司法人员问话前,必须事先告知被告可以主张缄默权;否则,即使被告在该次问话中自白犯罪或说了不利自己的话,也不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