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定期金
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内,定期以金钱给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约。 (民法第 729 条)
此类契约多出于扶养的目的,具长期继续性,为使当事人慎重其事及避免争议,因此民法规定,终身定期金契约之订立,应以书面为之(要式契约)。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终身定期金应按季预行支付、也不得移转。
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内,定期以金钱给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约。 (民法第 729 条)
此类契约多出于扶养的目的,具长期继续性,为使当事人慎重其事及避免争议,因此民法规定,终身定期金契约之订立,应以书面为之(要式契约)。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终身定期金应按季预行支付、也不得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