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争解决一次性
(einmalige Erledigung eines Streitfalles)
系指尽量将事件有关之所有利害关系人、事,纳入一道程序中,一次解决多数人的纷争。换句话说,即是将相牵连的纷争一次解决。如此一来,除了诉讼经济,可节省原告、被告起诉、应诉的成本外,还有避免裁判矛盾的好处。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修正与增订相关规定,要求法官阐明,当相关纷争已经在诉讼上呈现,法官应跟当事人讲,是不是要在同一道程序中一并解决该纷争,当相关利害关系人已经在诉讼上呈现出来,如果当事人没有将诉讼进行通知第三人,法院有必要职权通知第三人,让第三人有进入诉讼的机会,一并解决多数人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