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恒定原则
系指管辖权的设定、变更不得任意,须有法律明订授权始可为之。行政机关的权限皆须要以法律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更动权限,更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决定管辖权。
数机关就同一事件依法皆有管辖权者,依受理先后顺序判定,不能分别受理之先后者,由各该机关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或有统一管辖之必要时,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机关时,由各该上级机关协议定之。
关于管辖权之有无,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其认无管辖权者,应即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系指管辖权的设定、变更不得任意,须有法律明订授权始可为之。行政机关的权限皆须要以法律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更动权限,更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决定管辖权。
数机关就同一事件依法皆有管辖权者,依受理先后顺序判定,不能分别受理之先后者,由各该机关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或有统一管辖之必要时,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机关时,由各该上级机关协议定之。
关于管辖权之有无,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其认无管辖权者,应即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