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法定主义
又称「租税法律主义」,国家要求人民负担缴纳税捐的义务,或给与人民减免税捐的优惠时,必须以法律来规定租税主体、租税客体、租税客体对租税主体的归属、税基、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等要件(司法院释字第685号解释)。
主管机关因法律授权所订定的施行细则,只能就实施母法所定纳税义务及其要件有关事项加以规范,不得另为增减,否则即违反租税法定主义。
又称「租税法律主义」,国家要求人民负担缴纳税捐的义务,或给与人民减免税捐的优惠时,必须以法律来规定租税主体、租税客体、租税客体对租税主体的归属、税基、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等要件(司法院释字第685号解释)。
主管机关因法律授权所订定的施行细则,只能就实施母法所定纳税义务及其要件有关事项加以规范,不得另为增减,否则即违反租税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