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诉讼类型的一种,指原告请求行政法院确认行政处分为无效,或确认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或确认已执行完毕而无回复原状可能的行政处分或已消灭的行政处分为违法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条)。

《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3项规定,确认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或一般给付诉讼者,不得提起之。但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不在此限。

例如主管机关认定甲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实质违建)并令拆除,如果在房屋所有人甲提起行政救济前或提起的撤销诉讼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被拆除(即处分已执行完毕),因房屋已经灭失,不可能回复原状,甲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认定房屋为实质违建且令拆除的处分违法。

又如临检措施已执行完毕、集会游行驱离措施已执行完毕、违建已被拆除完毕且无回复原状之可能、土地登记违法移转嗣再移转善意第三人等,亦可提出确认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