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因存在破产原因而依法具备进入破产程序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这意味着债务人必须同时具备“企业”和“法人”的属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虽为法人但非企业,以及私营独资企业等虽为企业但非法人的主体,通常不具备完全破产能力。此外,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则具有准破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