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义务
律师基于专业,体认律师职务为公共职务,于执行职务时应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所以,律师法第 28 条规定:「律师对于委托人、法院、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不得有蒙蔽或欺诱之行为」。律师倫理规范第 11 条也规定:「律师不应拘泥于诉讼胜败而忽略真实之发现」。
简言之,律师不可以为了让当事人胜诉,而向法院主张不真实的证据、或向法院提出当事人的不实陈述。
例如:甲律师于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有问题,合理判断(虽无法确定)其陈述不实,依据律师倫理规范第 23 条第 2 项前段及律师的真实义务,甲「得」拒绝向法院提出之,并不会因此违反律师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