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法官保留原则

相对法官保留原则亦为法官保留原则之一环,但此类法官保留例外在急迫之情形,得允许侦查机关先自行发动特定类型强制处分,而后再为呈报法院补发特定强制处分之许可。

刑事诉讼程序上采行相对法官保留的强制处分包括搜索、通讯监察。

至于羁押则采「绝对法官保留」原则,只有法官有权决定,侦查机关只有声请权,而无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