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

(Unmittelbarer Kontrahierungszwang)

系指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特定之契约当事人之一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相对人缔约。比如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及第648条第2款,谓“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