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

即「通讯监察」,指国家基于犯罪侦查或国家安全所需要,依法对国民私密性的通讯予以拦截、读取、调阅相关资讯的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强制处分的一种。

按照《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若有关国家安全的通讯监察,规定较宽松,只要国家情报工作法中的情报机关(如国家安全局或国防部军事情报局)的首长,经高等法院法官同意就可以核发通讯监察书(第7条)。犯罪侦查的通讯监察则采取较严格的方式来处理。

由于监听对人民的隐私权及秘密通讯自由构成重大侵害,一般法治国家普遍对监听皆有严格规范,属法官保留原则之强制处分,包括事前需声请法院许可(声请通讯监察书)、或事后陈报法院核准等。如果国家机关未依法进行通讯监察,亦将影响其所监听而得的内容,是否得作为证据以供法院判决使用。

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条规定,原则上仅限侦查最低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实施通讯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