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
(Right to life)
法律通说认为生存权保障之范围包括「生命权」与「维持最低之生活的权利」。
我国宪法并无明文保障「生命权」,生存权原应该仅限于经济上的生存权保障,意义为向国家要求确保生存或生活上必要条件之权利,属于人权体系中社会权之一环,是为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维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水准,所发展而成的基本人权。
惟生命权系人权保障之最基本之处,没有生命权保障,其他基本权保障再多,就如同没有灵魂的躯壳,因而学者们从宪法条文寻求能用来解释以保障生命权,进而将「生命权」那入「生存权」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