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生命权属人类固有之权利,为先于国家而存在且不待形式宪法规定而自明之原权,又称自然权(Naturrecht)。宪法虽未明文规定保障「生命权」,国家仍不得放弃而不加以保障。司法院大法官以宪法第15条之生存权作为生命权保障之依据(释字第194号、263号、476号解释参照)。

从现代法律精神而言,生命权应受绝对保障(Grundsatz des absoluten Lebemsschutzes),保障人民之生命免于遭受侵害与威胁,系国家之权利与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欧洲人权宣言第2条第1项:「每个人之生命权应以法律保障之,除非由法院]判处死刑受刑之执行,故意致人于死则非法所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