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间(刑事)
又称「不行为期间」,指在该期间内不得为诉讼行为。相对者为行为期间。
例如传唤证人之传票至迟应于到场期日之24小时前送达(刑诉第175条第4项)。
又如就审期间,第一次审判期日之传票,至迟应于7日前送达;刑法第61条所列各罪之案件至迟应于5日前送达。 (刑诉第272条)
又称「不行为期间」,指在该期间内不得为诉讼行为。相对者为行为期间。
例如传唤证人之传票至迟应于到场期日之24小时前送达(刑诉第175条第4项)。
又如就审期间,第一次审判期日之传票,至迟应于7日前送达;刑法第61条所列各罪之案件至迟应于5日前送达。 (刑诉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