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赦免的型态之一,规定于赦免法第3条:「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

法律上对于已经判刑确定的某些特定犯罪人,国家元首特别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原则上只赦免犯人的刑罚,而不消灭其犯罪行为,所以再犯时仍以累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