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

为相对于普通法而言,特别法指的是在同一事项中,如同时可适用两种以上之法律时,应优先适用者,而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则可透过普通法补充。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

此外,同一部法典,也可能同时具备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性质,举例来说,土地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但与平均地权条例相比,土地法则是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