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

人民因法律规定、当事人意志或特定事实而产生一定身分或地位,从而与公行政间形成超过一般情形、特别密切的特殊权力支配关系,例如公务员、军人、学生、受刑人等。

此关系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与受支配者的服从性,在此关系下,具有该等身分或地位的人民不得主张享有基本权利,也不得向法院寻求救济。但近20余年来已逐渐被认为与法治国原则有所背离,在司法院大法官多件解释的影响下,已逐步突破限制,特别在司法救济方面有显著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