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

(dingliches Geschäft)

物权行为系以物权(限于民法上所规定的物权,即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发生、变更、消灭为直接目的的处分行为。物权变动基于公示性要求,物权行为须加上特定的要式事实行为(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