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第757条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称为「物权法定主义」,也就是不可以任意创设法有明文8种物权以外的物权。物权法定的主要理由在于:物权具有对世性,自由创设物权,可能会有害公益以及交易安全。

相对而言,债权则不具有这个特性,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强行规定的范围内,契约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契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