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行政法)
权利因长期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效力消灭或减损的制度,在行政法律关系上,亦为权利本身消灭的原因(与民法规定不同)。又具有财产性质的公法上请求权,不论是国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灭时效的适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规定,公法上请求权,行政机关为请求权人者,原则上为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人民为请求权人者,原则上为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者,则依其规定,如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的退税请求权。
权利因长期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效力消灭或减损的制度,在行政法律关系上,亦为权利本身消灭的原因(与民法规定不同)。又具有财产性质的公法上请求权,不论是国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灭时效的适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规定,公法上请求权,行政机关为请求权人者,原则上为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人民为请求权人者,原则上为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者,则依其规定,如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的退税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