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维持原则

立法者若对某一事项制定或修正法规范,则不仅须斟酌与其他法规范之关系,以确定该法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之地位,尚应衡量本身之内容与其他法规范内容间之配合,使该法规范得与法之整体结构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