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
(Gesetaesvorbehalt)
亦即所谓「积极」的依法行政,系指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所以宪法已将某些事项保留予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亲自以法律加以规定,才符合民主原则,如果没有由立法机关所制定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亦即行政行为不仅要不牴触法律,也不能以消极的不违反法律为已足,还需要积极以法律明定。
例如税捐稽征机关不得对人民课征非法律所规定税目的税捐,否则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Gesetaesvorbehalt)
亦即所谓「积极」的依法行政,系指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所以宪法已将某些事项保留予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亲自以法律加以规定,才符合民主原则,如果没有由立法机关所制定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亦即行政行为不仅要不牴触法律,也不能以消极的不违反法律为已足,还需要积极以法律明定。
例如税捐稽征机关不得对人民课征非法律所规定税目的税捐,否则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