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租赁权

指两造当事人虽未合意成立租赁契约,但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当然成立租赁契约之情形。

举例而言甲在自己所有的A土地上建了一栋B房屋,后来甲把A土地卖给乙,把B房屋卖给丙,并分别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乙和丙之间虽然没有针对A土地合意成立租赁契约,但因此种情况符合民法第425条之1第1项的要件,丙就可以主张在B房屋的使用期限内,丙和乙针对A土地有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