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之人员。地方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具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服从其所属法院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执行职务,并受书记官长指挥监督。
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之人员。地方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具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服从其所属法院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执行职务,并受书记官长指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