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领域理论

系指即便违反告知义务,若仅侵害证人的权利,如此而取得证人的证词,对于诉讼当事人仍然有证据能力。

拒绝证言权,专属证人之权利,非当事人所得主张,证人拒绝证言权及法院告知义务之规定,皆为保护证人而设,非为保护被告,法院或检察官违反告知义务所生之法律效果,仅对证人生效,故违反告知义务人之证词,对诉讼当事人仍具证据能力。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09号判决、“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409号判决,及王兆鹏老师均采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