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遮断效

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第1项规定:「除别有规定外,确定之终局判决就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因此确定判决主文所判断之诉讼标的,其当事人对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所提出之攻击防御方法,及当时可提出而未提出之攻击防御方法,均不得再为与确定判决意旨相反之主张,此即「遮断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