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承认继承
系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为使继承关系早日确定,应继遗产有所归属,民法于第1177条至1185条规范无人承认之继承的法律关系和程序,于无人承认继承之情况,一方面从事继承人之搜索,一方面对遗产加以管理、清算,以保护可能出现之继承人、继承债权人及遗产最终归属者。
例如过去抗战后,从中国退守来台的荣民,如其遗产无人承认又未立遗嘱,根据退辅会的规定,单身荣民亡故后,会先整理他个人遗留的财产,如果生前没有遗嘱交代,会等无人认定后,再缴交国库,如果有大陆亲人申请认领,也有金额上限,不能全额领走亡故荣民遗产,大陆亲友认领程序,也会经过严格的查证与文书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