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异议

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08号及第710号解释要求,应给与受收容之外籍人士及大陆地区人民,对暂予收容处分有立即声请法院迅速审查的救济机会。

不服暂予收容处分的受收容人或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之人(其配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依法提起收容异议,移民署受理后应于24小时内将受收容人移送管辖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查:受收容人有无收容原因、收容必要及得不予收容的情形,以确保执行强制驱逐出境处分的合法性(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1项、第38条之2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