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之认可
指收养子女应向法院声请认可。
因我国社会素有养女问题存在,养女受虐、遭歧视或被贩卖为娼的事经常发生,为杜绝弊害,有由国家机关积极干涉与统制的必要,故民国74年修正的民法即规定收养子女应声请法院认可,法院不仅须就形式,且须就实质加以审查,未经法院认可,纵令已作成书面,也不能成立收养关系。
指收养子女应向法院声请认可。
因我国社会素有养女问题存在,养女受虐、遭歧视或被贩卖为娼的事经常发生,为杜绝弊害,有由国家机关积极干涉与统制的必要,故民国74年修正的民法即规定收养子女应声请法院认可,法院不仅须就形式,且须就实质加以审查,未经法院认可,纵令已作成书面,也不能成立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