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诉讼

行政机关对人民甲作出行政处分,甲如果认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并且导致甲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甲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受理机关(即诉愿机关)提起「诉愿」,诉愿机关作成诉愿决定后,如果甲仍然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例如:甲对于财政部台北国税局的课税处分不服,向国税局申请复查及向财政部提起诉愿后,仍然不服,认为课税处分是违法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课税处分。

又如受刑人对于废止假释、不予许可假释或撤销假释之处分不服,经依《监狱行刑法》提起复审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复审逾二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复审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应向监狱所在地或执行保护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