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前置原则

系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经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声请羁押,否则羁押之声请即不合法。

拘捕前置原则源自宪法第8条第2项,即非经法定程序加以拘捕,不得审问,其规范目的系由法院同时审查拘捕合法性及羁押必要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身自由,若法院认先前所为之拘提、逮捕并非合法,则亦不能决定羁押,是「拘捕前置原则」仅是用于侦查阶段之羁押决定,审理中之羁押决定,法院认有羁押必要,即可经讯问被告后,决定羁押,此种情形尚无拘捕前置原则之适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拘提、逮捕未设有声明不服之救济管道,仅于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时,在拘捕前置原则之要求下,法院始有机会审查拘捕是否合法、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