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继承

指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已经过世的人留下的任何财产和债务。抛弃继承仅得就遗产全部为之,无法仅继承部分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现行制度下,仅可选择继承或抛弃继承,即1或0的选择。

遗产如果要抛弃继承,必需在知道可以继承的时候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来办理;办理抛弃继承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174条)

例如父亲甲过世,其子(乙)办理抛弃继承,而乙之子(丙,甲之孙子)可能因同一继承顺位皆抛弃继承,而成为继承人,此时丙若欲抛弃继承,亦须提出抛弃继承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