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诉讼(刑诉)
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项所列得为提起自诉之人,于1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如无承受诉讼之人或逾期不为承受者,法院应分别情形,径行判决或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
民事诉讼上的承受诉讼,请参见承受诉讼(民诉)
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项所列得为提起自诉之人,于1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如无承受诉讼之人或逾期不为承受者,法院应分别情形,径行判决或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
民事诉讼上的承受诉讼,请参见承受诉讼(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