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332条规定,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条第1项所列得为提起自诉之人,于一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
例如甲意图杀害乙,案发后乙重伤提起自诉,于诉讼审理中不幸伤重不治,乙之妻遂向法院声请承受诉讼,请法院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332条规定,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条第1项所列得为提起自诉之人,于一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
例如甲意图杀害乙,案发后乙重伤提起自诉,于诉讼审理中不幸伤重不治,乙之妻遂向法院声请承受诉讼,请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