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劳假

根据《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雇人员给假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聘雇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

另外,国军军官士官请假规则第3条也有相同假别及类似规定。

此慰劳假相当于劳工的特别休假或公务人员的休假,目的在慰劳相关人员工作的辛劳,有助于恢复因工作而产生的疲劳,并落实劳动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