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的举证责任转换
系指当事人藉由双方之合意同意未来依法须由一造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之事实、要件,转由他造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
原则上基于当事人之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且考量举证责任实际上应维持平衡双方当事人之举证利害,应肯认此种诉讼契约之合法性。但应特别注意在实务上常出现之「定型化契约」,如当事人双方在事先订立之定型化契约中含有举证责任转换之约定,则应实质审查该约定在个案中是否有消保法第12条、民法第245条之1所称之显失公平、免除当事人义务之情事,在契约自由之原则之下,仍应符合武器平等原则之要求,不可因此课与一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