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营利提供场所赌博罪

又有称之为「聚众赌博罪」,系规定于刑法第268条,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数人从事赌博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罪乃指经营赌场之情形,并没有区分网路、公开性的争议,因此对架设赌博网站的经营人来说,不管透过网路或通讯软体,只要是意图营利,都会构成刑法第268条的意图营利提供场所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