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居地

(habitual residence)

就涉外「亲子关系事件」,系指未成年子女之「习惯居所地」,渊源于海牙国际司法会议之概念。又译常居地、惯常居所地、通常住居地,我国法上宜称之为「经常居所地」。

惯居地通常牵涉到的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而非直接等同子女最佳利益之参考点。